我市正式发布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2017年7月31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宜昌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宜府办函〔2017〕74号)(以下简称《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要求,宜昌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完成《方案》编制发布工作。
2016年以来,宜昌市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长江大保护,加快推进港口船舶防污染治理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及指示精神,采取多项措施推动《方案》编制。一是先期组建了专班落实港区调研及方案编制。二是组织市海事、环保、住建、水利、发改、城管、财政、经信等多部门联合对“实施方案”修订编制。三是积极与当地市政府沟通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并多次就《方案》内容细节及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审查。7月底,宜昌市政府在广泛征求市直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方案》审查,经市政府办公会研究同意,进行了全市发布。
《方案》从建设目标、内容、布局、规模及接收、转运及处置模式等方面分年度量化提出了全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在市级层面组建了相关市直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的港口船舶环境保护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组织领导及检查督办工作,同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建设及运管职责分工。
下一步,宜昌市将按照《方案》,全面推进设施建设,严格部门及地方政府工作职责落实,强化检查督办,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同时结合项目建设,研究制定宜昌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联合监管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运营管理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