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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积极贯彻落实《新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日期:2024-05-30 14:00来源: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作者:田清俊、吕美颖阅读量:

  2024年4月10日,《新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简称新规程)正式实施。新规程旨在践行《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物权等内容做出的较大调整,巩固注销未登记船舶专项整治经验常态化、机制化措施,顺应信息系统的应用为优化航运营商环境提供的更多可能以及落实内外部改革对现行规定作出的调整和衔接。我中心相关部门自4月以来积极开展对新规程的学习研讨和业务中贯彻推进。

  一、主动注销过期船舶国籍证书。按照新规程规定,中心船舶登记部门针对船舶已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但逾期未主动申请注销的、船舶已报废但逾期未主动申请注销的、船舶国籍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船舶国籍证书被吊销的、船舶国籍证书已过期但未申请换证的的等四种情形,对我辖区101艘过期船舶国籍证书进行了主动注销,并通过EMS的方式送达了《船舶登记主动注销通知》和《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二、推动注销船舶所有权证书或申办船舶国籍证书。按照省港航中心所提供的《需复核船舶状态并推动注销船舶所有权证书或申办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清单》,中心船舶登记部门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一是针对仅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主体,通过对接船舶登记系统和档案查询,协同船舶检验部门,对于未达到船龄报废年龄的船舶,提醒船东办理有效船舶国籍证书。对于达到船龄报废年龄的船舶,提醒注销船舶所有权证书;二是针对船舶国籍证书过期主体,通过EMS送达结果以及对接船舶登记系统“船舶建造日期”和船检数据,对于未达到船龄报废年限并想继续在水的船舶,提醒办理有效船舶国籍证书。对于达到船龄报废年龄的船舶,提醒注销船舶所有权证书。

  三、落实新修订的其它要点规定。特别针对规程修订后扩大申请主体范围、减免有关申请材料船舶、“带押可过户”船舶“买卖不破租赁”、完善船舶名称管理及调整部分船舶证书样式等内容,中心船舶登记部门将加强法规学习和运用执行。

  后期,中心将持续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同时创新推出“三定期、一适时”等服务举措,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船舶登记工作提质增效、利企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