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口码头清理整治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及进一步加强港口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港航管理处:
全市港口码头清理整治工作自四月份开展以来,工作进展顺利,但各地在清理整治工程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和操作性困难,特别是对历史(老)码头的处理较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港口码头清理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并本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纳入管理、逐步规范的原则,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整治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和要求,并将省港航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港口码头清理整治工作的意见》(鄂交港航港[2009]292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历史(老)码头清理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港口法》实施前即2004年1月1日前建设的码头为历史(老)码头。2004年1月1日前办理过港口经营手续或港口经营性岸线使用手续的,或虽从未办理任何港口相关手续但能够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建设批准手续的,或能在2004年以前港口普查资料中查找到相关依据的,以及经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的,可认定为历史(老)码头,其港口经营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手续相关条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关于码头技术质量认定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码头竣工验收报告是码头建设项目技术质量的最终认定文件,但对于历史(老)码头,其竣工验收基础资料缺失或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可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家进行技术质量评估鉴定,出具技术质量评估鉴定意见,其中,危货码头的技术质量评估鉴定须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2、关于符合《宜昌港口总体规划》的历史(老)码头的处理问题。位于规划作业区范围内的属于保留或改造升级的历史码头,在主管部门认定以后,作为符合《宜昌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无论其是否办理过相关手续,其港口经营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手续都可以按照清理整治相关政策予以办理。
3、关于不符合《宜昌港口总体规划》的历史(老)码头的港口经营资质处理问题。对不符合《宜昌港口总体规划》的历史(老)码头,但曾经办理过港口经营手续或港口经营性岸线使用手续的,或虽从未办理任何港口相关手续但能够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建设批准手续的,可以办理每次不超过一年期的临时港口经营手续,到期可以续办,直至根据国家、省港口岸线管理相关规定和我市港口岸线整治政策,明确其不能再使用该岸线止,但当地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明确撤(除)迁时间的,港口经营手续到该期限后不再续发,按当地方政府有关要求逐步予以清退。其它历史(老)码头,原则上不得准许从事港口经营。
4、关于不符合《宜昌港口总体规划》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问题。申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原则上必须符合港口规划。若不符合港口规划,在政府港口岸线整治工作涉及到该码头之前,由省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建设而目前不具备终止条件的,或者经当地县级政府认定为目前确需保留(如无法替代)并同意临时设置的,可以本着谨慎的原则核准其临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但应加强监管,资质到期后延期从严审查,有条件终止的应予终止。其它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应依法禁止其从事危货港口作业经营,已取得危货作业资质的,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续发。
5、关于办理港口经营所需办理的岸线使用手续问题。由于国家、省尚未出台有关历史码头岸线管理的实施办法,符合此次清理整治中办理港口经营手续的,可以暂缓办理岸线使用手续,待国家、省有关岸线管理具体办法出台后再予以补办,但若届时未能按要求补办的,作为丧失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予以撤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危货码头环保审核手续问题。由于受我市特殊的野生动物和水资源保护政策限制,危货码头的环保审核手续办理难度极大,港口危货疏远功能已经严重不适应我市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鉴于此,经当地县级政府同意,并协调相应环保部门出具临时核准意见的,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可以办理临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手续,有条件终止的应终止其危货作业资质。
(三)有关历史(老)码头的相关处理政策,仅在清理整治期间生效,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不再适用。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鉴于整治工作的复杂性,全市整治工作延续到12月20日。目前,整治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各地应在前期清理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措施,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一)加强整改跟踪督办工作。对所有存在缺陷和问题的需要整改的对象都应下发整改通知书或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已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对象要加强跟踪督办,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凡未按要求整改的,严格依法查处。
(二)加强关闭取缔执法工作。对此次清理整治确定的取缔、关闭或在规定时间整改未达标的,应依法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执法文书,采取必要措施,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
(三)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在清理整治过程中,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协调服务,积极组织有关技术评估鉴定,积极帮助企业收集和整理资料等,为企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和服务。
(四)加强港口经营人的日常监管。要在清理整治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安全监管,坚决贯彻执行船舶装卸作业通知单制度、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申报制度等,切实加强港口行业监管。
各地10月底按省局要求上报有关情况小结,11月上旬市局将组织抽查督办,整治工作结束后,市局将组织交叉检查验收,交流工作经验,验收工作成果,并将整治工作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附:鄂交港航港[2009]292号文件292号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