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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2-24 09:34来源: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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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区港航管理处(局):
  根据湖北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鄂交港航运[201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1年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
  二、核查范围
  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
  三、核查内容
  (一)核查水路运输(服务)公司及个体户经营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具体要求严格依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和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9]102号)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执行。
  (二)核查经营人在2010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三)核查运输船舶相关证书是否齐全、经营资质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报废船舶继续营运的情况,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事故。
  (三四)了解经营人的2010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权限分工
  (一)对从事水路涉外旅游运输、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省际液货危险品和旅客(含滚装)运输的经营人及其所属的运输船舶,由各地统一上报市局后转报省局核查。
  (二)对从事长江省际普通货物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人及运输船舶、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经各地上报市局核查。
  (三)扩权县(市)(宜都市、当阳市)内从事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人及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核查由扩权县(市)港航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四)对从事旅客(汽车)渡运的,按照《宜昌市港航管理局关于明确我市渡船运输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宜市港航运[2008]100号)要求,由发证机关核查,即城区由市局核查,各县(市)由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核查。
  五、核查程序及相关事项
  (一)参加核查的经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填报经法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版《年度核查报告书》,并同时提交电子版(WORD文件格式)《年度核查报告书》。
  核查需要提交相关资料为:《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光租船舶的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地港航管理部门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专用章”后,除《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外其它原件退还经营人。上报核查资料依核查权限逐级上报,要求一级一份备案提交。
  (二)各港航管理部门依照核查权限分工,对核查权限内核查合格的经营者,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上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对相关《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新核发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统一至2012年4月30日(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属上报核查的,由当地港航部门签署核查意见后,连同核查资料一同报市局。年度核查通过后,经营人应将以前各年度的“船舶核查合格证”按顺序放入《船舶营业运输证》透明塑料封套内,若涂改、遗失,视为无效《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年度核查期间,如有《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到期的,经营人应在年度核查材料后附上换证申请,各地港航部门在换证申请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一级一份逐级上报至原证书核发机关。
  (四)为规范年度核查相关工作流程,年度核查资料由各地港航管理部门收集汇总以后,按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送到市局运输科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录入企业及船舶信息、制作船舶年审附页、换发营运证,再统一返还各地,由各地负责核查资料及相关证书的发放工作。
  (五)为确保核查质量和效率,市局实行集中受理、集中核查。上报省局核查及换证的应于3月15日前报市局初审。属市局核查的,各地按统一时间集中上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3月21日至 3月25日   大公桥、夜明珠、夷陵区
  3月29日至 4月1日    秭归、宜都、枝江
  4月5日至  4月8日    当阳、长阳、猇亭、兴山
  六、具体要求
  (一)年度核查工作是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行业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之间沟通交流,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的有效途径。各级港航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港航处高度重视,周密组织,专班实施,确保年度核查率达95%以上。
  (二)在核查工作中,各部门要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通知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在核查过程中,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核对原件。各部门在核查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借本次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扩权(县)市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不得违规操作,对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三)各地要坚持实地核查,审查原始记录档案和资料,现场核对人员、证书。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的经营人,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逐级上报至审批部门,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年度核查期间,市局将适时择机对“四客一危”水路运输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其它经营人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抽查。
  (四)进一步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统计工作。各地港航部门要指导经营人认真填报《年度核查报告书》,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要通过此次核查,建立健全水运经营人档案,准确掌握水运经营人、运输船舶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掌握船舶增减情况和未核查的船舶情况;要认真分析辖区水运市场的发展动态;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经营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不得随意泄漏经营人的相关数据和经营信息。
  (五)各港航处要在建立健全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船舶分类档案库等基础档案的同时,加强对经营人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船舶的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各项审批、登记及备案手续,加强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水运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记分机制。
  (六)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县(市)年度核查工作情况,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地港航管理部门应将年度核查工作总结,《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长江水系省际运输企业和船舶年度核查基本情况汇总表》、及《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汇总表》加盖公章的纸制版及EXCEL格式电子版于4月25日前一并上报市局。

  附件:1、年度核查报告书;
  2、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3、长江水系省际运输企业和船舶年度核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4、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