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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宜昌市城区水路客运燃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日期:2020-11-20 14:54来源: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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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0〕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2019年度宜昌市城区水路客运燃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2020年11月19日中心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补助对象

  根据市财政局统一安排,我中心负责城区(点军区、猇亭区、西陵区、伍家区、白洋工业园区)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助分配,补助对象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农村渡口航行渡船的经营人或所有人。

  二、补助资金总额

  本次分配燃油补助为2019年度补助资金,总额565万元(费改税补助285万元、涨价补助280万元),退坡资金1077万元不纳入分配方案。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

  (二)《湖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细则》(鄂交财〔2017〕568号)

  (三)湖北省港航管理局《关于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分配方法的说明》

  四、分配方案

  (一)2019年渡船燃油补助分配资金

  1.2019年渡船分配资金比例。以2014年补助资金867万元为基数,2014年渡船发放资金85.6107万元。占分配资金数9.87%。

  2.2019年渡船燃油补助分配资金: 2019年补助金总额565万元×9.87%=55.7655万元

  (二)2019年渡船燃油补助分配方案

  1.计算方式:补贴对象单船补贴分配金额=补贴对象单船主机功率×主机功率补贴基数×核定百分比

  2.主机功率补贴基数:2019年燃油补贴资金总配额÷所有补贴对象经营船舶主机功率总和=55.7655÷617.7=0.0903万元/千瓦

  3.核定百分比参数:以实际运行天数、用油发票、安全无事故、进出港报告、航行日志记录为参数进行核减。

  (三)核定百分比

  根据湖北省港航管理局《关于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分配方法的说明》,将核定百分比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实际运行天数20%、燃油发票20%、安全无事故20%、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执行20%、航行日志记录20%,相关科室通过审核上报资料,讨论审查,领导审定,形成分配百分比。

  2019年渡船燃油补助核定百分比

  说明:1.实际运行天数:1-100天5%,100-200天10%,200-300天15%,300天以上20%;另“宜昌海龙号”、“宜昌海鑫号”自2019年6月28日其渡口撤销,实际运行天数按半年进行核算,2.燃油发票:仅提供收据核减0.5%,燃油发票超出实际运行天数核减0.5%,燃油发票提供不完整核减5%;3.安全无事故:出现一次事故核减5%;4.船舶进出港报告执行:每月未办船舶进出港报告核减1%,船舶进出港报告未按航次要求报0.5%;5.航行日志记录:航行日志每月记录不规范核减0.5%,航行日志每月未按规定记录核减1%,仅提供航行证明未提供航行日志核减5%;

  五、2019年单船燃油补贴资金分配表

  说明:

  1.“宜昌海龙号”、“宜昌海鑫号”自2019年6月28日其渡口撤销,渡船停运,其燃油补助按照半年核算。

  2.“鄂宜昌快1058”2019年度中有9个月停航,未提供客渡运输服务,因此核减9个月燃油补助。

  3.“鄂枝江渡0028”2019年度从事宜昌伍家岗长江大桥交通运输,未从事客渡运输,渡船所有人已放弃2019年度燃油补助申请。

  六、相关说明

  因我市客运船舶从事旅游客运,不能提供农村岛际普通客运证明材料,根据相关政策,自2015年以后不再纳入补贴范畴。未分配完的油价补助资金(529.2249万元)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公示时间五个工作日,如对上有异议,请致电0717-6732490

  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