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信息的公示
各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建立运行“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海船检函〔2023〕1715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第三次通报“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信息的通知》(海船检函(2025]2488号)及相关要求,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对辖区船舶进行了全面清查,现对船舶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船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7日,共5个工作日。
请涉及附件中“检验证书超期和异常”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时申请检验,配合我中心核查船舶是否属于应当注销船检证书的情形;逾期不申请、未予报告的船舶,统一提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船舶状态标记为“注销”。
若上述被标记“注销”状态的船舶以后确实能够证明没有报废或灭失,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申请检验并在满足规范前提下恢复船舶正常检验状态。
联系人:张剑;电话:18672668247。
附件1.“检验证书超期”船舶统计表(宜昌)-202510.xls
附件2.“检验证书异常”船舶统计表(宜昌)-202510.xls
附件3.“检验证书超期”内河客船统计表(宜昌)-202510.xls
附件4.“检验证书异常”内河客船统计表(宜昌)-202510.xls
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