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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交通局优秀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

日期:2007-01-27 17:11来源: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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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交通局

优秀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交通系统优秀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掌握较高专业水平,年龄、知识、学科结构合理的优秀专家队伍,为全市交通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宜发[2004]11号)文件精神,参照《宜昌市优秀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交通局优秀专家是指由市交通局命名、联系和管理,在全市交通系统各级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各个工作岗位上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优秀人才。

第三条 局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和社会公认的原则;坚持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坚持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局优秀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局优秀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交通局党组统一领导,市交通局科技教育科、政工科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局优秀专家从全市交通系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中选拔产生,重点是选拔生产第一线的专门人才。

原获得宜昌市交通系统科技带头人称号后继续做出新贡献、取得新成果,符合选拔条件的,可再次被选拔推荐。

第六条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能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且近四年取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作为局优秀专家的推荐对象:

1、获一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完成者;或者一项以上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者一项以上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奖者;或者一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者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2、在交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承担国家、省()、市(厅)科技攻关项目,承担部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做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长期在交通工程技术行业中工作,技术领先、业绩突出者。其中获一项以上省部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勘测设计奖的主要完成者,可优先推荐。

3、在交通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经营业绩显著,管理能力突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得到市场和出资人认可者;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其研究成果有创新性、开拓性,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社会效益者;获一项以上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在国家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者。

5、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工艺、设备难关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过一等奖以上,运用所掌握的技能为经济建设或行业(工种)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

6、在其它各项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社会影响较大者。

 

第三章   

 

第七条  局优秀专家的选拔采取单位推荐、同行专家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推荐上报。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填写《宜昌市交通局优秀专家推荐呈报表》,连同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上报市交通局;专家举荐或个人自荐的相关申报材料可直接报市交通局;

2、资格审查。由市交通局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

3、专家评审。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局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和工作业绩进行评审;

4、组织考核。组织考核专班,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

5、公示。对通过考核的人选,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由市交通局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6、审定确认。提出局优秀专家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市交通局党组批准确认。

 

第四章   

 

第八条 局优秀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4年,从批准的当年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 建立局优秀专家联系制度。市交通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与专家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后顾之忧。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为局优秀专家参加各级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局优秀专家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进修学习、出国考察、参与重大活动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局优秀专家在管理期限内应拟订个人在理论学习、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带头等方面的计划与目标,市交通局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

第十二条 努力改善局优秀专家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局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优先安排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局优秀专家的称号和待遇,并收回证书。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五条 多渠道发挥作用。局优秀专家应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发挥在推进自主创新中的领军作用,在服务交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在科学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在培养人才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局优秀专家享受以下待遇:

1、获得市交通局颁发的《宜昌市交通局优秀专家》荣誉证书;

2、评选市以上各类优秀专家、政府特(专)贴,优先推荐局优秀专家;

3、管理期内享受市交通局发给的每月100元的津贴;

4、在管理期内,安排一到两次由市交通局组织的休假疗养,时间为一周左右;

第十七条  定期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优先推荐为宜昌市交通系统突出贡献人才奖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市交通系统科技带头人选拔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