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交通局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奖励办法
宜昌市交通局
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交战略,不断优化宜昌市交通系统人才成长环境,激励各类人才为我市交通建设和发展建功立业,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宜发[2004]11号)文件精神,参照《宜昌市人才奖评选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 局突出贡献人才奖的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各岗位、各类人才并重,向生产科研一线人才倾斜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局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奖励的范围,是指在宜昌市交通系统各级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各个工作岗位上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 凡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局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
(一)在各级交通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堪称楷模的;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者。
(二)在交通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开拓创新、拼搏进取、无私奉献,在资本运作、人才使用、经营管理上有先进经验,单位运作有序,发展迅速,为交通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三)在交通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同行专家认可,并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四)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工艺、设备难关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运用所掌握的技能为经济建设或行业(工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其它各项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社会影响显著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评选程序
第六条 局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工作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2 名,并可以空缺。
第七条 组织推荐。由市交通局下发通知,部署推荐候选人工作。人才奖推荐工作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类人才的德才表现及实绩贡献,逐级推荐上报,并填写《宜昌市交通局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奖励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查筛选。由市交通局相关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筛选出候选人名单。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对候选人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组织审定。将专家评审结果报市交通局党组审定。
第十一条 公示。经审定的人员在全市交通系统进行公示。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局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交通局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被授予“宜昌市交通局突出贡献人才奖”者,给予5000元奖励。用人单位或部门还可配套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受到表彰后,如发现曾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查实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在受到表彰后,因违法乱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