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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1-04-10 22:17来源: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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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厅"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湖北交通"的指示精神,加大科技工作为生产服务、为基层服务的力度,加大水运建设和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强水运科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港航、港监系统所有涵盖的水上运输、航政、航道、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及综合性的边缘项目。
  第三条:水运科技项目管理包括全省港航系统所有科技项目的立项、撤项、进度、经费、鉴定、成果、档案、信息、推广等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申请立项具备条件
  1、符合水运管理政策,发展规划,紧密联系水运建设、管理、养护、费收的实际需要。
  2、清楚项目的国内外发展动态,研究开发内容在全省具有领先水平,在全国同行业无重复。
  3、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具备完成任务的条件和能力,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4、目标明确,内容完整,项目方案可行。
  5、水运基础理论与实践研究应在学术上有所见解,对全省及全国水运科技进步有指导意义。
  6、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等项目,应以解决水运建设管理、水路养护等技术难题为主,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先进性。
  7、建设、管理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对水运管理的决策科学化、手段现代化具有重大价值或独创性。
  第五条:申报立项程序
  1、课题小组按规定填写省厅统一印制的项目任务书(附录一)和立项项目申请表(附录二)后,由局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局分管科技领导审定并签 署意见,加盖湖北省港航管理局公章上报。
  2、经省交通厅批准的项目即可按项目的要求和工作计划开展研究。
  3、省交通厅未批准的项目,可列入省港航局立项计划。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科技经费来源。
  1、省厅拨给的科研经费。
  2、局统筹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作为港航管理局新技术开发资金。
  3、按有偿合同回收的科技经费。
  4、交通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
  5、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局科技通信科负责科技经费的计划管理科技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准任意截留、挪用和挤占,并纳入局财务对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科技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费、特殊材料费,占课题金额的50%,资料费、管理费等占50%。
  第九条:科技经费开支范围
  1、研究所需的直接费用:试验费、材料费、加工费、上机费和资料费等。
  2、与课题有关的差旅费、学术活动费、信息交流费等。
  3、鉴定费、评审费、专利申请费、应用推广费等。
  4、课题研究人员及后请华时工劳务费等。
  5、支付课题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等。
  6、支付课题管理费。
  第十条:凡承担的科研项目中,与外单位合作(如设计、维修、加工、测试等),须向合作单位拨款的,应以合同为准,并且会同须提交财务科一份,作为拨款依据。
  第十一条:横向联合的创收性项目,省局提取10%的管理经费,其余资金的使用,由课题负责人掌握,按本办法第九条所明确的范围开支。
  第十二条:省局立项的科研开发项目,科研经费由各课题组自理.成果出来后,由省局颁发科技成果进步奖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进度管理
  第十二条:由科技主管部门检查进度,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和落实项目经费的到位.各课题小组于每年六月中旬和次年元月中旬就课题进展情况,以文字材料报局科技主管部门,局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核实后,于每年七月上旬和次年二月上旬向局分管科技领导汇报半年完成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作大的变更或丧失继续研究价值的,应及时报科技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执行计划。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按"国家科委及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由局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向厅申请验收鉴定(报表见附表三)。
  第十六条: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含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须按附表四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第十七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资料应按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建档,不得失散。科研成果报告须提交省港航局科技档案室存档。
  第十八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承担单位。多家单位合作的科技项目,其权利和义务应在项目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并相应明确产权归属。
  第十九条:科研成果可申请厅级、省级、部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凡符合专利的须及时申请专利.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积极作好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及厅级科技进步奖的集体和个人以及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及厅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质量小组,省局将同时予以奖励省局立项的项自,其研究成果分一、二、三等次予以奖励.奖励等级由省局组织专家予以评定。
  第二十一条:奖励资金在局新技术开发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港航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