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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客运出租管理)

日期:2009-11-11 11:03来源: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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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客运出租管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出租汽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不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出租汽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不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警告或不予处罚
一般 限期未改正,违规车辆占企业车辆总数的比例不足1% 每辆车处50元罚款
严重 限期未改正,违规车辆占企业车辆总数的比例超过1%、未超过2% 每辆车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未改正,违规车辆占企业车辆总数的比例超过2%,或者经行业管理部门处罚后,在一个月内再次违反的 每辆车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 经营者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由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机构处500元罚款
3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张贴广告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张贴广告的,处以50元罚款 一般 现场改正 警告或不予处罚
严重 拒不改正 由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4 出租汽车驾驶员粗暴待客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粗暴待客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承认错误,诚恳向乘客道歉,及时挽回影响 由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一般 拒不承认错误 由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媒体曝光,社会影响严重 由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