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客运出租管理)
日期:2009-11-11 11:03来源: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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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客运出租管理)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出租汽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不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 |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出租汽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不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警告或不予处罚 |
| 一般 | 限期未改正,违规车辆占企业车辆总数的比例不足1% | 每辆车处50元罚款 | |||
| 严重 | 限期未改正,违规车辆占企业车辆总数的比例超过1%、未超过2% | 每辆车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限期未改正,违规车辆占企业车辆总数的比例超过2%,或者经行业管理部门处罚后,在一个月内再次违反的 | 每辆车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2 | 经营者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 由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机构处500元罚款 | ||
| 3 |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张贴广告 |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张贴广告的,处以50元罚款 | 一般 | 现场改正 | 警告或不予处罚 |
| 严重 | 拒不改正 | 由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 |||
| 4 | 出租汽车驾驶员粗暴待客 |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粗暴待客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承认错误,诚恳向乘客道歉,及时挽回影响 | 由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
| 一般 | 拒不承认错误 | 由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媒体曝光,社会影响严重 | 由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