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东方之星”事件后的内河航运企业资质监管

日期:2016-01-29 08:59来源: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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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港航管理局大公桥分局  李江波

 

2015123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调查报告”。事件影响之大前所未有、调查范围之广前所未有、调查专业程度之高前所未有,特别是此次事件对中国水运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模式、体制机制和长江航运船舶的技术标准都将带来巨大的改变。作为一名从事港航运政基层监管工作12年的执法人员,在此次事件之后,特别是市局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了“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调查报告”之后,感受颇深。

一、通过“调查报告”反思水路运政监管责任之重

(一)截止2015430日,本人所管理的辖区内共计年审核查各类水路运输企业73家,通过核查62家,年审合格率为85%;核查各类船舶280艘,通过核查257艘,核查通过率未92%;,辖区船舶总吨达到了72.9万吨,监管的企业数量和船舶总运力占全市总量的60%。企业经营范围广、船舶类型多元化,监管的280艘船舶中有滚装客船,又有旅游客船、普通客船;有油船,又有沥青运输船;有集装箱船,又有散货船,基本含盖了内河船舶船舶类型的所有分类。资质监管企业数量全市第一、资质监管船舶数量和类型全市第一、资质管理的审批报审数量全市第一、基层运政监管压力全市第一。

(二)东方之星事件发生之后,全国瞩目,在业内也产生了巨大的效应,从20157月至12月,本人所在的基层港航分局共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6次,辖区水路四客一危运输企业共计接受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综合检查7次,船舶滞留率达到了60%。同时,20151118日至1210日,本人所在的基层港航分居成立了年度资质核查专班,共对辖区内的34家水路普货运输企业进行了核查,在新的核查标准未出台之前核查发现问题共计300多项,当场下整改通知书共计17份,检查力度之大超乎预期,查处各类问题之多超乎预期,整改力度之大超乎预期。

(三)本人积极参与“东方之星”翻船事件后各级部门组织的综合检查,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企业存在的资质保持问题多为: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主要管理人员存在兼职行为、未按要求进行资质报备、终止经营后未按程序进行船舶或企业的注销、部分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同时,通过自查也发现,基层运政管理部门存在:运政审批流程不规范、运政监管系统的监管力度薄弱、基层运政管理人员业务不熟悉、运政监管装备缺乏、现代化水路运政监管手段缺乏、基层运政监管档案不完善、运政审批制度缺乏等问题日益凸显,与不断变化的水路运输市场不匹配。

二、思索“调查报告”之后水路运政监管规范之利

(一)提高运政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势在必行

一是长期以来,地方港航部门对专业对口人才的引进和在岗人员的再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严格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并予以实施,造成了当下各级港航管理部门运政管理专业人才缺乏、在岗运政监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运政执法不到位、运政审批流程不完善、企业资质监管力度薄弱。当前,长江黄金水道作用日益凸显,各类航运企业规模不但壮大,运政监管人员必须发挥水运企业和船舶准入制的重要作用。

二是各级地方港航部门必须完善专业对口人才引进制度和在岗人员再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与运政管理对口学校建立联络机制,定期通过招考引进水路运政管理人才,在工作和生活各方面提高人员综合福利,保证人员稳定,加大考核力度,实施重点培养,开展人员挂职交流,提高专业人才比例。

三是对于在岗人员,必须不断完善再教育和考核制度,按照制度制定中长远教育培训计划,严格实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通过部门考核和全局考核模式综合检验在岗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效果。考核成绩优异的通过政策调整,给予其物质奖励,考核成绩不达标的一律调整出执法岗位,并严格与绩效工资挂钩,通过疏堵结合的模式来不断提高基层运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是定期开展与其他城市的交流学习工作,特别是水运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运政人员定期交流挂职锻炼的联络机制,相互交流学习,借鉴运政监管比较规范区域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模式,提高自身的运政管理水平。

(二)规范运政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势在必行

一是目前,地方港航管理部门没有完整的运政审批制度,没有从根源和标准上规范水运企业和船舶经营行为,基层运政管理部门不能有效的开展水路运政审批及上报核查工作。同时水路运政审批责任没有严格理清,在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处理运政审批相关责任人。必须由交通部牵头,制定一套完整的水路运政审批制度,对运政审批流程、审批责任、审批事项须知进行统一规范,并定期逐级对水路运政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

二是本人所在的管理辖区,水路运输企业经营人长期以来对运政审批的复杂性、上报资料的重复性报以诟病,特别是经营船舶数量大的企业更是叫苦不迭。目前,基层港航部门上报审批手续需要审核企业的规范性纸质资料,还需在两套运政监管系统里面填报同样的电子版资料,审核数量多,上报数据量大,工作效率极低。建议将两套运政监管系统合二为一,将法规宣传、企业联络、数据统计、企业黑名单、运政执法等模块予以充实,不断提高运政监管系统的科技化作用,规范运政审批程序和流程。

(三)建立辖区运政监管大数据库和电子档案势在必行

一是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科技高速发展的重要之年,管理辖区的总运力不断增大,企业逐步实施标准化管理,在如此的大背景之下,依靠人工管理、依靠纸质管理、依靠老模式管理已成为历史。此阶段,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牵头,开发一套规范有效,符合管理需求的运政统计数据软件,并结合地方港航其他职能工作同步完善,对水运企业的基本情况、组织人员情况、经营管理船舶的基本情况、相关证书有效保持情况、资质报备情况、企业和船舶年审核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统计,为运政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管理,制定水路运政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

二是地方港航部门必须结合运政管理系统,制定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水路运政监管数据库,收集辖区管理企业和船舶的电子数据,特别是相关证照的电子图片,实行监管企业、船舶、人员异动的电子预警,有效提高监管力度,避免监管失误。

三是借鉴长江海事部门开发的行政执法软件,完善水路运政执法电子化办公一体化工作模式,施行调查取证、文书制作、行政处罚电子化,特别是文书制作完全实行电子填写、电子打印。制定严格的行政执法电子化管理制度和流程,实行查、罚分离,杜绝人情执法、不规范执法的发生,加大对违法经营人的处罚力度,提高运政监管手段。

四是建立运政港政芯片式卡片监管模式,与港政运政监管系统进行衔接,一家企业发放一张芯片式卡片,卡片内容包涵企业报备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相关证照有效期、年审换证情况、黑名单信息、船舶违章信息等。制定企业审批事项审核程序,企业申报所有审批事项必须提供监管卡片进行信息读取,对于存在预警信息的企业一律不得停止审批审核,采用县市省三级监管模式,企业卡片信息变动必须提供原始依据提交审核,权限层层限定。